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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2号(卓安)

时间:2021-08-03 15:53:53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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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仁化)违改字[2021]12

卓安智能科技发展(韶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庆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51UDTT8W

址:仁化县大岭工业园

邮政编码:512300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1年7月31日下午约18时,经110和董塘镇政府工作人员反映大岭工业园新龙村路口有一条沟渠有不明蓝色液体,经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董塘镇政府、丹霞开发区工作人员对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多方调查核实,该污染物是卓安智能科技发展(韶关)有限公司将水性漆人为通过排水渠排入外环境导致水体呈蓝色。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1年8月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含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厂区监控视频证据若干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我局责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用泥沙把排水渠进行封堵,使用抽水机等工具对排入沟渠的水体和对下游受污染水体进行抽回并储存,避免污染源扩散;做好后续的应急处置和污染源的治理修复工作。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和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可能承担法律后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