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仁化)违改字[2021]11号
韶关富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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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曾韶生
地址:仁化县产业转移工业园
邮政编码:512300
经查,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反射炉1座;未按规定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扩建熔化炉3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2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1年7月2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三份、现场照片若干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产整改。停止使用反射炉、新增熔化炉,未经报批不得生产。加快处理处置危废仓库的危险废物。
如你(单位)不服本责令改正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