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仁化)违改字[2021]10号
仁化县城口镇昌记养殖场:
经营者:张伟文、刘天纯
身份证号码:441425xxxxxxxx6995(张伟文)
440224xxxxxxxx1847(刘天纯)
地址:仁化县城口镇恩村村
邮政编码:512300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1年6月17日上午,经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城口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猪场正处于饲养阶段,异位发酵床无法使用,且异位发酵床周围出现多处渗漏;沼液池出现破损,畜禽养殖污水渗漏到外环境,且未向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报告,执法人员与猪场负责人现场已举证确认。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1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1年6月1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照片证据若干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猪场的上述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做好厂区清污分流,实现清洁养殖,并采取切实有效治理措施,同时对沼液池遗留畜禽废弃物妥善处理,确保异位发酵床正常运行,杜绝畜禽养殖污水或冲刷水排放外环境。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如你猪场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猪场可能承担法律后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猪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