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仁化)强解字﹝2021﹞1号
韶关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对你(单位) 涉嫌篡改伪造在线监测设备数据的行为作出:□1.查封决定;☑2.扣押决定(韶环(仁化)强决字﹝2021﹞3号),2021年5月20日,因案件情况刑事与行政处罚尚未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决定延长□1.查封决定;☑2.扣押(延长时间从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9日止),并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韶环(仁化)强延字﹝2021﹞1号),现行政处罚案已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仁化)不罚字﹝2021﹞1号),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决定解除。请你(单位)于2021年6月26日前凭本决定书以及《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韶环(仁化)强决字﹝2021﹞3号)所载的设施、设备清单领回被扣押于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的物品,逾期未领回所造成的损失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7日
当事人签收及日期: 年 月 日 (章)。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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