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仁化)违改字[2021]7号
韶关凯鸿纳米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582984985L
法人代表:梁鹤贤
地址:仁化县工业产业转移园
邮政编码:512300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1年4月18日下午,经我分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排查发现,你公司主要产品是年产二万吨纳米氧化锌,目前建设完成的是第一期,环保手续全部齐全,已严格落实了“三同时”制度取得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224582984985L001P)。根据4月17日我分局监测站监测结果,重新对厂区3个废水池进行现场及厂区外园区雨水管网进行现场排查和采样监测,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确定是1号废水池与3号临时池中氨氮异常的废水通过渗漏方式排入园区雨水管网,再排入园区污水厂后排入浈江河周田段。截止我分局排查发现1号废水池与3号临时池渗漏问题时,你公司还没有发现,也未采取应急措施,亦未向我分局报告。自我分局排查发现告知后,你公司已立即配合停止生产排污,主动切断污染源,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应急处置,着力消除对外环境影响。经调查询问你公司法人代表对违反环境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17、1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2021年4月2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询问人梁鹤贤身份证复印件)、2021年4月2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询问人林钰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照片证据若干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排污,主动切断污染源,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经专家评审的整治方案,尽快落实到位,杜绝污染物“跑、冒、滴、漏”,如需恢复生产须报告我局同意后方可。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可能承担法律后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