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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5号(竹子山猪场)

时间:2021-04-25 16:04:29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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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仁化)违改字[2021]5

仁化县城口镇恩村竹子山猪场:

注册号:440224600102977

经营者:苏少忠

址:仁化县城口镇恩村

邮政编码:512300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1年3月1日上午,经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城口镇恩村委会、城口畜牧站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位于仁化县城口镇的竹子山猪场,是与龙凤双胞胎公司合作户,目前存栏量为700头肉猪,已办理了环保相关手续,并已建设配套异位发酵床治理设施。检查时猪场正处于饲养阶段,猪场设有4个畜禽污水贮存,其中两个贮存池墙体破裂,未经治理畜禽污水直接排放外环境,且未向生态环境局报告,执法人员与猪场负责人现场已举证确认。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1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3月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和现场照片证据若干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猪场的上述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七天内修复破裂处,杜绝畜禽养殖污水排放外环境。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的相关规定,如你农场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猪场可能承担法律后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猪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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