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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4号(龙源坪)

时间:2021-04-25 16:01:57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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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仁化)违改字[2021]4

化县龙源坪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4MA4WMN4879

经营者:肖军华

址:仁化县城南村委会葛布组

邮政编码:512300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1年2月26日下午,经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位于仁化县城南村委会葛布组的仁化县龙源坪家庭农场,已取得了排污许可证,并已建设配套环保治理设施,检查时农场正在生产,大门口右侧排水口正在排放雨水冲刷后产生的畜禽污水排入外环境,水色呈黑褐色,并伴有恶臭气味,执法人员与农场负责人现场已举证确认。

以上事实有2021年2月26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3月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照片证据若干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做好厂区清污分流,实现清洁养殖,并采取切实有效治理措施,杜绝畜禽养殖污水或冲刷水排放外环境。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如你农场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农场可能承担法律后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农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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