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仁化县 > 党政机关 >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3号(韶关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20 08:57:14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1]3号

韶关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44075091138X

法人代表王文剑

址:仁化县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

邮政编码:512300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1年4月12日下午,经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氨氮指标外排污水超标,浓度为63.3毫克每升;更改在线设备进样方式,将COD、氨氮、总氮、总磷在线设备中的进样方式由水样管进样改为了标样管进样,干扰在线设备监测,形成虚假数据。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2021年4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仁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仁)环境监测(水)字(2021)第021号】1份、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戴云祥、钟向军、凌银财)共3份、现场相片、视频录像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排放超标污水,将水质在线监控设施恢复正常,污水处理达标报我局同意后排放。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等法律后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5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