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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号(陈欧永盛炭厂)

时间:2021-03-02 16:09:11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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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仁化)违改字[2021]1号

仁化县长江镇陈欧永盛竹炭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4MA5050J39W

经营者:邓永庭

地址:仁化县长江镇陈欧村大石坝

邮政编码:512300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1年1月27日上午,经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仁化县长江镇政府工作人员及县检察院领导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取得环保相关审批手续,且厂区位于华南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立即停止建设、生产排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不得建设生产设施的规定,于2021年3月31日前自行清理生产原料及拆除生产设施。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如你厂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厂可能承担法律后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8日

抄送:仁化县长江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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