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县黄坑镇华兴塑料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4L0979724XD
经营者:梁天明
地址:仁化县黄坑镇龙皇坪
邮政编码:512300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0年12月10日上午,经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位于仁化县黄坑镇龙皇坪的仁化县黄坑镇华兴塑料加工厂,2016年12月5日编制了《仁化县黄坑镇华兴塑料加工厂年产90000个塑料桶项目补充论证材料》获得我局的备案意见,已取得了国家排污许可证(登记编号:62440224L0979724XD001Y),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配套水磨除尘和活性炭装置的废气治污设施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0年12月10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12月1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仁化县黄坑镇华兴塑料加工厂年产90000个塑料桶项目补充论证材料》、《关于仁化县黄坑镇华兴塑料加工厂年产90000个塑料桶项目补充论证材料备案意见》(仁环备[2016]17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62440224L0979724XD001Y)和现场照片证据若干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以及《环境保护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限期3天内对断裂治污设施管道进行修复,加强厂区环保设施管理与维护,严格按规范要求落实废气治污设施操作规程,保证治污设施长期保持正常运行,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你厂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厂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等法律后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