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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4(王建红)

时间:2017-12-04 00:00:00 来源:仁化环境保护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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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环违改字[2017]14

王建红

身份证号码4402241982*******1

地址:广东省仁化县仁化镇狮井村下园组18号    

邮编:512300

    2017年11月3日上午,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信访发现你个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经我局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采样分析,监测结果表明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经对石湖鱼塘水水质监测表明pH值、氟化物、铅、锌、镉、铜均有不同程度的超标。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7113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11月3日、4日、5日、6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11月7日《仁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仁)环境监测(固)字(2017)第003号)》、2017年11月10日《仁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仁)环境监测(水)字(2017)第097号)》、和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个人责令如下:

立即清理倾倒的固体废物及对倾倒现场进行恢复,同时,对石湖鱼塘水水质中pH值、氟化物、铅、锌、镉、铜超标指标进行治理,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我局将对你个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章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个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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