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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4号

时间:2019-03-12 00:00:00 来源:仁化环境保护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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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仁环违改字[2019]4

 

钟华贱养殖场

经营者钟华贱

地址:广东省仁化县董塘镇河富村江下组

身份证号码:4402241967*******4

邮政编码:512322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22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县畜牧局、董塘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你猪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你猪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你猪场现存栏约550头,为正邦合作养殖户,配套建设有沼气池、沉淀池等。现场检查发现,你猪场猪屎尿经过沼气池后,沼液直排入一个未做防渗防漏的土坑。你猪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已严格按照环境执法程序对钟华贱养猪场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9年2月26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共1份、2019年2月27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钟华贱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若干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猪场涉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现责令你猪场1.停止向该土坑排放沼液,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污染;2.完善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避免畜禽养殖废弃物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仁化县环境监察分局

联系电话:6321002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9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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