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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3号

时间:2019-03-12 00:00:00 来源:仁化环境保护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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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仁环违改字[2019]3

 

谢文生养殖场

经营者谢文生

地址:广东省仁化县董塘镇河富村江头山组

身份证号码:4402241975*******6

邮政编码:512322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22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县畜牧局、董塘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你猪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你猪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猪场现存栏约700头,为正邦合作养殖户。配套建设有沼气池、沼液池、堆肥场、沉淀池等。现场检查发现,该猪场沉淀池已满,且部分围墙被人为敲坏,导致猪屎尿未进入沼气池,部分猪屎尿未经处理排向外环境。你猪场涉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已严格按照环境执法程序对谢文生养猪场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9年2月26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共1份、2019年2月27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谢文生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若干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猪场涉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现责令你猪场1.对相关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修补完善,并确保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2.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污染,杜绝猪屎尿渗漏出外环境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仁化县环境监察分局

联系电话:6321002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9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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