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环违改字[2019]11号
姓名:黄海峰
身份证号码:4406221962*******8
住所(地址):广东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北聚龙北村北二旧村64号
联系电话:1390289****
广东银海有色金属渣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海公司)因相关债务问题,被仁化县人民法院挂网拍卖了被执行人银海公司名下抵押的机器设备,该批设备由你以个人名义最高价竞得。2019年7月29日,你个人组织施工队进驻银海公司对被司法拍卖的相关设备进行拆卸作业,施工中你方对设备管道内烟灰等物料处置收集不到位,导致部分含重金属的烟灰物料随雨水流入银海公司厂内雨水收集池及厂外1#应急池。经仁化县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银海公司厂内雨水收集池及厂外1#应急池内重金属含量显著异常升高。
你个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9年8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019年9月2日仁化县环境监测报告(仁)环境监测(水)字(2019)第072号及现场照片若干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章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个人:立即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限期三月内对受污染的银海公司厂内雨水收集池及厂外1#应急池内的废水进行治理,治理后的废水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你个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或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联系电话:6321002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