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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2号(郑旭)

时间:2019-10-14 00:00:00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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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仁环违改字[2019]12

 

郑旭:

    身份证号码:4402241989*******4

    住所(地址):广东省仁化县丹霞镇夏富村长沙背组

2019108日,经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你个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于仁化县丹霞街道办事处夏富村委会长沙背组旁坝地上垃圾桶旁焚烧遗物引起火灾,烧毁面积约1.5亩地。

违反了《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条“ 农业生产生活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四)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9108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019108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郑旭、郑永纯(含身份证复印件))2份、仁化县林业局《关于郑永纯涉嫌在农业生产生活区内野外用火的情况告知函》共1份、仁化县丹霞街道夏富村委会长沙背组旁一竹地被火烧区域现场调查、测算、鉴定报告共1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依据《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个人:对烧毁的地进行复绿。

我局将对你个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你个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你个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或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联系电话:6321002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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