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县住建局关于退役军人李金来同志
申请我县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
不符条件的情况说明
县政法委:
兹有退役军人李*来,男,是仁化县董塘镇社区居民(身份证号:440224*****2656),其家庭成员有李*权,男(身份证号:44022*****0517)。李*来同志根据2014年4月4日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优待办法的通知》第五条“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的规定,于2018年7月3日向我局申请县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结合工作职责及实际情况,现就其申请审核不符有关条件的情况说明如下:
经核查,一是李*来有自建房在董塘镇董联村委会“八一”新桥村11号(但据其说此自建房是与董塘镇董联村委会“八一”村小组的协议建房土地使用协议为30年期限是1998年新建的无产权房还有10年期限)和另一处与其新组建家庭肖永英(再婚夫妻)的房产享有居住权(详见董塘镇社区居委会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证明);二是李金来其家庭成员李文权系丹霞冶炼厂正式在编职工,其家庭人均月收入约为1900元(详见丹霞冶炼厂的收入证明)。
根据《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优待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落实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我县于2015年8月3日印发了《仁化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仁府【2015】18号文),根据《仁化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17条 第二款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2018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82元)”、 第三款“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产权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李金来及其家庭成员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和人均居住建筑面积都已超过规定要求,因此,其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条件,且每年我县的保障性住房工作都要审计。
综上所述,我局无法批准李金来报来的申请。
附件:1.户口簿复印件
2.结婚登记证明复印件
3.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查档证明复印件
5.收入证明复印件
6.关于李*来等信访事项的答复(仁民信
[2018]01号)复印件
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12月21日
联系人:邓广华,13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