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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塘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时间:2016-07-25 00:00:00 来源:仁化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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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塘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董塘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项目,它的建成,对完善董塘镇公路设施,带动董塘的经济社会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做好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确保其所需建设用地及时交付使用,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人:仁化县人民政府。
具体负责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
二、征收实施单位:董塘镇人民政府
负责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具体包括: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宣传和解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与被征收人协商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
三、征收范围:以董塘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红线图为准。
四、住房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产权调换:按住房(包括住房、厨房、卫生间)套内面积1:1的比例调换骏凯花园商品房套内面积。
1、被征收住房面积以评估测量面积为准,其中房屋属平房的屋檐滴水部分不计算到置换面积,只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按1:0.5的比例计算面积调换房屋套内面积。
2、面积差结算方式:实际调换房屋套内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差额部分按评估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实际调换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住房套内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以下方法计算补交给征收人:被征收住房套内面积10%以内的(含10%),按 1015 元/平方米补交给征收人;超出10%以外的,按调换房屋售价计算补交给征收人,其中二楼及六楼价格为2000元/平方米,三楼至五楼价格为2100元/平方米,七楼价格为1900元/平方米。
3、房屋装修以及门楼、围墙、杂物房等按估价机构评估的市场价值(不折旧)给予货币补偿。
4、搬迁费:一次性补助每户2500元(含有线电视、电话、网线等迁移);空调拆装一次性补助300元/台;太阳能拆装一次性补助600元。
5、房租补助:每户每月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补助6个月房屋租金。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月补足500元;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6、调换房屋《房地产权证》由征收人负责办理并承担所有税、费。
    (二)、货币补偿:按产权调换标准,房屋价值、调换房屋超面积10%优惠、公摊面积及办证契税等,折成货币形式补偿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购房屋安置:
1、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以评估测量面积为准,按骏凯花园商品房售价2100元/平方米计算补偿给被征收人。其中房屋属平房的屋檐滴水部分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2、房屋装修以及门楼、围墙、杂物房等按估价机构评估的市场价值(不折旧)给予货币补偿。
       3、搬迁费:一次性补助每户2500元(含有线电视、电话、网线等迁移);空调拆装一次性补助300元/台;太阳能拆装一次性补助600元。
4、房租补助:每户每月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补助6个月房屋租金。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月补足500元;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住宅面积计算。
5、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的10%部分,按骏凯花园商品房售价2100元/平方米-1015元/平方米计算,增加补偿给被征收人;
6、新购房屋公摊面积价款,统一按2100元/平方米计算,每户补偿20平方米价款。
7、新购房办证契税,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2100元/平方米*2%计算补偿给被征收人。
(三)奖励措施
1、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期搬迁的,由征收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属主屋,主屋及非主屋一起征收);超过本方案规定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合同的不予奖励。
2、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期搬迁的,由征收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非主屋),超过本方案规定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合同的不予奖励。
3、征收非主屋如果补偿价值低于1000元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奖励金(不得高于补偿价值)。
五、商铺征收补偿标准
1、商铺按照估价机构评估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2、租金:由征收人按周边的市场租金标准计算一次性补助租金11个月(其中6个月租金作为营业损失补助)。
3、商铺搬迁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六、其它规定
1、房屋征收补偿时,被征收人必须提供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2、征收出租、有产权纠纷、产权不明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在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或相关部门协商解除租赁关系、抵押关系、解决权属纠纷后给予补偿;或者依照有关规定由征收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住建局审核同意,并对被征收房屋作勘察记录和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
3、拆除违章建筑一律不作补偿。
4、被征收人领取房屋补偿后,必须配合房屋征收人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5、被征收人房屋、商铺及其他设施,供水、供电、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管道煤气等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报停。
6、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9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内容包括: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7、房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本方案只适用董塘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9、本方案由董塘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施行。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