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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

时间:2016-11-25 00:00:00 来源:民政局1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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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发电

发电单位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签批盖章

蓝振云

黄宣剑

等级

平急

·明电

韶委办发电201511

韶机发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我市党员干部带头推动

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及中省驻韶各单位:

《关于我市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8

关于我市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

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省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党风政风民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大力推动殡葬改革,自国务院颁布《殡葬管理条例》以来,我市殡葬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仍存在违规土葬、骨灰乱埋乱葬、占地毁林建坟现象,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引发了不稳定因素;一些农村地区丧事活动大操大办之风死灰复燃,盲目攀比、奢侈浪费现象滋生蔓延;少数党员、干部修建大墓、豪华墓,甚至借机敛财,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这些现象亟需整治。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应尽责任;是推动文明节俭治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是解决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矛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狠抓工作落实,逐步形成党员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

二、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带头作用

(一)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停放遗体、燃放鞭炮、焚烧祭品、沿街游丧、抛撒纸钱。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除国家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二)带头捐献人体器官或遗体。鼓励党员、干部自愿书面申请器官或遗体捐献登记,去世后将器官捐献给国家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党员、干部近亲属如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器官的,可在其去世后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达成一致意见,共同或委托代表以书面同意形式捐献器官。

(三)带头实行火葬和生态节地安葬。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禁止土葬。遗体火化后骨灰应当实行生态节地安葬,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树葬,或在骨灰堂、公墓内采取骨灰存放、花葬、草坪葬、壁葬等葬法,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不得为活人立墓,不得违规修建历史旧坟。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四)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不得在林区、景区、城镇街道、居民区、道路旁等禁火区域或公共场所焚烧祭品、燃放鞭炮。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带头祭扫先烈,带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五)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弘扬新风正气。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三、统筹推进全面深化殡葬改革

(一)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大基本殡葬服务供给和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加快推进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到2020年,全市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积极鼓励生态安葬,将骨灰撒散、树葬等生态节地葬法纳入惠民政策覆盖范围,给予奖励或补贴。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断满足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完善永久性骨灰树葬区设置,定期或不定期免费为群众提供骨灰树葬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要建设树葬追思纪念场所,满足亲属缅怀先人、慎终追远的愿望和需求。加快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优先发展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实行生态节地安葬的公益性公墓。已规划迁建殡仪馆的县(市)应抓紧推进相关建设工作。

(二)创新殡葬治理体制。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一步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加快推进殡葬领域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离。殡葬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不得从事殡葬经营活动,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与殡葬服务企业脱钩。加强殡葬服务市场监管,明确区分基本服务项目与选择性服务项目,推行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丧葬用品价格公示制度,营造公平、规范、诚信、有序的殡葬市场环境,引导和规范民营经济参与提供选择性殡葬服务。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殡葬协会、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要将殡葬改革列入村规民约,通过村务(居务)公开栏、宣传册、宣传单、宣传标语等形式,引导群众树立文明节俭办丧新风。加强殡葬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参与开发全省信息管理系统。

(三)加大推动殡葬改革政策扶持和保障力度。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规定落实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经费。加快完善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拓宽经费投入渠道,经营性公墓用地出让所得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配合省实施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长青计划”,推动殡仪馆节能减排。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并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环保、科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将火化设备的环保节能改造、技术革新列入重点扶持项目。将殡葬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制定完善殡葬用地政策,保障殡葬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殡葬设施用地问题。进一步开展殡葬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推行殡葬服务持证上岗,促进殡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改善殡葬从业人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落实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相关政策。

四、大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殡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制定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殡葬公共服务。制定完善殡葬应急服务预案,增强殡葬应急服务能力。有条件的地区要先行先试,积极创新,探索符合时代发展的殡葬改革路径,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共同推动殡葬改革。人民法院要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依法强制执行。宣传、文明办等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倡导文明殡葬新风。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少数民族人员和宗教场所的殡葬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要及时做好死亡人员户籍注销登记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的丧事活动,依法出具同意火化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的书面证明。民政部门要制定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工作,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占地建设非公益性墓园,非法占用土地、耕地或林地建坟,非法买卖土地、林地建坟等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提出殡葬设施建设规划,依法实施殡葬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对太平间遗体管理,加强人口死亡登记,按规定开具死亡医学证明,做好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管理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价格管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非法销售丧葬用品等行为。林业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开展骨灰树葬活动。红十字会要做好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工作。

(三)完善监督机制。凡无视殡葬法规政策,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特别是党员干部,要追究有关责任人或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组织部门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照党纪政纪规定,坚决查处党员、干部在丧事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党员、干部的直系亲属为活人立墓,不按规定火葬、乱埋乱葬、超标准建墓立碑、违规修建历史旧坟的,要追究该党员、干部的纪律责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需依法实行火葬方可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规定。健全和规范对乱埋乱葬,违规建墓等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对遗体违规土葬行为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完善公墓日常监管制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建设、经营公墓的行为。

(四)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科学知识。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充分发挥媒体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曝光负面案例,努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