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服务
一、仁化县婚姻登记处的管辖及依据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二、办理结婚登记须知
(一)结婚的法定年龄:
1、男年满22周岁以上;
2、女年满20周岁以上;
(二)结婚登记须提供材料
1、男、女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带原件)。
2、男、女双方1寸合影彩照3张。
3、男女双方户口簿必须有户主页及本人户籍页,两项必须盖有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章(原件);集体户口的也必须提交正本和集体户口封面复印件和本人户籍资料页,两页也必须盖有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章(原件)。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6、凡是当事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不一致的,不能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必须到公安的户政部门更正一致后再予受理。
三、办理离婚登记须知
(一)、离婚登记须提供材料
1、男、女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带原件);
2、男、女双方的结婚证;
3、男、女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男、女双方小2寸相片各2张(彩色相片);
5、双方需要到仁化县计划生育局出具一份未怀孕证明(县政府文件规定)。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四、关于婚姻登记档案的查档人范围
当事人本人及委托人代理人可以根据身份证明委托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查阅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婚姻登记机关等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可以请求登记机关协助提供相应的登记档案材料;对于其他要求查档的单位和个人,登记机关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前不能随意提交当事人的婚姻档案材料。
五、补领婚姻证的条件与程序
(一)、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二)、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三)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依然维持该状况;3、当事人执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