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县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一、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二、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五、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六、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结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一、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二、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
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一、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二、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补领婚姻证的条件与程序
一、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二、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三、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十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从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四、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五、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六、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僡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撤销婚姻的规定: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的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城请申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收费标准
按粤价[2001]98号及粤民财[1993]79号文件标准,办理婚姻登记证每对收回工本费9元。
婚姻登记员职责及照片、编号
婚姻登记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的条件;
(三)签发婚姻证。
照 片 |
姓名: 职务: 编号: |
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二、按时上班,严守岗位,积极工作,守职尽责,如有外出,须经科(股)室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中要做到态度热情、服务周到、认真负责,对当事人提出的咨询,要做到耐心解释,热情解答。
三、严格审查婚姻当事人的证明证件,对证件不足者,补齐有关材料后再进行办理。
四、婚姻登记人员必须忠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工作,不得违法办“人情证”、“关系证”,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馈赠,不得向当事人索贿或谋取其他私利。
五、认真搞好婚姻登记资料和文件的清理、建档工作。每年婚姻登记资料要在次年第一季度前整理立卷,使婚姻登记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仁化县民政局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