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登记服务指南
一、服务对象
全县辖区内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婚姻登记的当事人。
二、服务内容
1、办理婚姻登记;
2、补发婚姻证;
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撤消受胁迫的婚姻;
5、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6、咨询服务。解答婚姻当事人有关婚姻登记方面的问题。
三、结婚登记的条件
(一)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三)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四)双方自愿结婚;
(五)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照;
(六)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婚姻登记处提供)。
(七)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四、离婚登记的条件
(一)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结婚证书;
(四)离婚协议书;
(五)各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六)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外国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撤消结婚登记的条件
(一)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消婚姻。
(二)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三)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消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
六、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一)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外国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以及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当事人仍维持现婚状的声明。
(五)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国内居民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外国人应当出具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婚姻登记程序
(一)双方当事人(补领婚姻证件可以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持婚姻登记所需证件和材料到婚姻登记处申请;
(二)证件、材料齐全,填写《婚姻登记声明书》,并到婚姻登记处指定的地点进行外文材料翻译(翻译费自理);
(三)外文材料翻译后,婚姻登记处再次对婚姻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在一个工作日内发给证书(个别小语种当面告知);
(四)双方当事人持身份证、护照原件按回执单上约定的日期共同到婚姻登记处领取证书;
八、婚姻登记服务承诺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收礼、不受请,不徇私情。
(二)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接受群众咨询,热情接待当事人。
(三)严格执法、准确高效。依照《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办理婚姻登记,不附加条件、不拖延时间、不乱收费,做到准确无误。
(四)政务公开、接受监督。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公开登记条件,接受群众监督。
(五)设立投诉电话、意见簿。
投诉电话:0751-6353704
咨询电话:0751-632929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