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县经信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我县出台的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我局财务管理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入支出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合同管理等。
一、预算业务管理
1、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县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2、我局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
3、编制的支出预算,应保证本单位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严格控制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
4、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5、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规定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6、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二、采购业务管理
1、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关于调整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仁财采购〔2016〕1号)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2、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采购工作应由办公室按政府采购流程和规定进行采购,不得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不得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和存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3、办公室应做好相关采购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三、收支业务管理
1、按照国家财务制度、法规的要求,机关各项财务收支活动都应纳入财会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接受监督。各项支出均应严格遵守市行政单位经费规定执行。
2、财务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认真贯彻国家各项改革措施,既要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又要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3、各项开支均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名、证明人签名,并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报销。出差或因公借款须经领导批准,任务完成后及时办理报帐手续。
4、财务人员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做好每年的财政预算、结算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各项工作的经费申请和落实工作。
5、购买办公用品、订阅报刊、杂志以及日常修缮等必须凭正式发票(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报销,非正式发票或非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均不予报销。
6、购买的办公用品要做好登记入帐工作,保管购买发票,做到帐物相符。办公室或人员领用时,做好登记手续,年终汇总对帐。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前应由司机提出计划,经办公室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同意。实行即时结账制度,报销时必须按正常报批程序结算,并附修理费明细表。
7、财务部门要做到收支帐目必须清楚、无误,每月要做好月报表呈报主要领导,做到日清月结。
8、财务人员应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每年要及时将各类会计帐、证、表等资料分类装订、立卷归档,并切实做好年终财务报表等工作。
四、资产管理
1、每年按照财政预算经费安排设备购置计划,由办公室根据当年办公设备购置需要,与资金计划衔接,制订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局主要领导审定批准后实施。
2、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不得自行采购。先由办公室填报设备政府采购申请表,再由财务部门根据经费来源,向财政政府采购中心及核算中心等部门办理购置、结算手续。
3、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在进行广泛的市场询价基础上择优购置。
4、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应先做好验收工作。由使用部门及使用人验收,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
5、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领用及保管要落实责任人。贵重财产除安排专人保管外,还要落实安全保管措施。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固定资产外借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借。
五、合同管理
1、我局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谈判、协商,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合同),适用本规定。
2、我局有关行政机关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1)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2)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3)政府采购合同;
4)行政机关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5)行政机关签订的其他合同。
3、订立行政机关合同,应当遵循合法、诚信、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4、我局订立的合同,由办公室负责审核,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形成合同正式文本。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署。合同签署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5、行政机关合同订立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和资料,办公室应当立卷归档。
本制度从2016年3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