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综合年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8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执收单位(含公办幼儿园、高中(含中职)、高等学校)所持《收费许可证》须于2017年2月底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二、
各执收单位要全面建立收费台账制度,按附件1—3的报表要求,详细填报收费的总体情况和每项收费具体情况以及收费减免情况,经业务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后,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OA办公系统报送同级价格、财政部门。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综合年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859号)韶发改联【2017】12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