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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罚〔2023〕3号)

时间:2023-02-23 11:18:26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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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2023〕3号


吴*:

身份证号码:4312***********015

经营场所:韶关市曲江区演山村委老杨屋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租借且实际经营的养殖场实施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1月22和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租借且实际经营的曲江区马坝镇杨定胜养殖场年存栏1200头肉猪养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养殖场集污池、干清分离机等未正常运行,西南方向集污池内的部分养殖粪污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养殖场下方水塘,东北方向集污池旁墙体有一缺口,周边有养殖粪污,有粪污流入外环境痕迹。经查核实,你租借且实际经营的曲江区马坝镇杨定胜养殖场实施了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2〕25号)及送达回证、环保审批文件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吴平提交的《情况说明》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关于印发广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小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指南的通知》截图及《广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指南》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租借且实际经营的曲江区马坝镇杨定胜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2022年11月28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2〕25号}。

  2023年2月7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3〕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你在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3〕3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经营养殖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进行整改,且书面承诺在未完成整改前不再该农场进行养殖,因此,我局对你经营养殖场实施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2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李声发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1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