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2〕18号
李**:
身份证号码:4402************1X
经营场所:韶关市曲江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2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租借且实际经营的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李朝勋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租借且实际经营的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李朝勋家庭农场未正常运行异位发酵床,部分养殖粪污溢流至农灌水渠。经查核实,你租借且实际经营的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李朝勋家庭农场已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事实。
你租借且实际经营的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李朝勋家庭农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你:
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配套设施的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若发现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