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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2〕17号

时间:2022-09-06 11:34:11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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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2〕17号

  韶关市曲江丹霞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079535146C

  法定代表人:陈德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上下岭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2年8月24日,我局对你公司年产7000吨米面制品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7000吨米面制品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

  于2022年9月30日前改正年产7000吨米面制品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公司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