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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2〕21号

时间:2022-08-19 14:34:31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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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2〕21号

韶关市华兴水泥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080908060

法定代表人:李少华

住所:韶关市南郊山子背  

经查,你单位擅自在你单位东侧厂房外空地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公司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董金彪

联系电话:0751-6664175

单位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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