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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粤江50MWp多能互补复合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22-08-08 16:47:37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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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曲审〔2022〕15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粤江50MWp多能互补复合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广东韶关粤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韶关粤江50MWp多能互补复合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广东韶关粤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拟投资29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0万元),在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广东省韶关粤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黄冲灰场(地理坐标为E113°35'6.903″,N24°35'29.508")建设韶关粤江50MWp多能互补复合光伏发电项目。本项目占地面积601666.7m2,拟利用电厂内符合建设条件的建筑物屋面、场内闲置地面及停车场、灰场等地建设光伏电站。设计装机规模50MW,设计寿命25年,预计首年发电量约为 4672.305万kWh,运营期25年发电量累计约为108900.64万kWh,年均发电量约为4356.026万kWh,25年平均系统年等效利用小时数为986.072h(详见《报告表》)。本项目拟配备6名工作人员,并同时负责升压站工作,采用“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方式,仅不定期进行巡视和维护等工作。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在施工运营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现场人员粪便水,通过依托电厂原有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不外排;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回用于道路冲洗,沉淀物在场地设一定面积的干化场地,经干化后应运至指定地点作覆土处置。运营期,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通过电厂原有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通过对易起尘材料在堆放和运输过程中苫布覆盖、在施工场地内根据作业情况适当洒水等防治措施减少扬尘。运营期,无废气外排。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通过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选用低噪声设备等防治措施降噪,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通过合理布局、定期检修设备、选用低噪音设备,基础垫衬减振材料、墙体、房间和围墙隔声等措施降噪,场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和4a类标准要求,居民点和商铺满足2类标准要求。

  (四)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施工期,施工过程处理地表产生的植被、土壤用于回填或回用,安装过程中废弃零部件分类收集回收。少量生活垃圾依托附近村庄环卫设施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进行运输处理。运营期,废旧光伏组件收集后由生产厂家统一回收。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以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新标准、行业新规定时,按新标准、新规定执行。

  五、该项目于2021年10月9日经韶关市曲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获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为:2110-440205-04-01-667990。

  六、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要求,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实施排污登记管理。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牢固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业主是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牢固建立环境风险及应急管理意识,防范环境风险和应急管理环境突发事件。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8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