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2022〕1号
韶关市曲江区星伟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MA4WP5AR87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松山下村委会梁屋村(一照多址)
法定代表人:张伟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破碎加工废钢渣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2月29日,接群众信访投诉,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生产设备有:颚式破碎机1台、磁选机1台、压滤机1台;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有布袋除尘器1套,三级沉淀池1个、泥水分离罐1个等均已建成,三级沉淀池已投入使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要求,你公司该项目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查阅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的规定:对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可以根据备案的项目总投资认定你公司该项目总投资额120万元。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就已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节选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1年12月3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22号}。
2022年3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2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2〕1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1.1裁量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因此,我局对你公司该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2800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八、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1.8裁量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因此,我局对你公司该项目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250000元。
共合计处罚款贰拾柒万贰仟捌佰元(¥2728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董丽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