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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不罚〔2022〕5号

时间:2022-03-02 17:16:24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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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不罚〔2022〕5号

宏大爆破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10286373

住所:广州市增城增江街联益村光大路28号(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谢守冬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大宝山生产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大宝山生产点年产1000吨多孔粒状铵油炸药、1000吨乳化炸药(胶状)现场混装车及地面辅助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项目在原大宝山生产点年产2000吨多空粒状铵油炸药现场混装车及地面辅助设施项目的基础上,新建设了两个集装箱式炸药制造生产线,未投入生产。检查发现,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2022年1月5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月21日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检查时,该项目已停止建设。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5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经复查,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且属于首次违法,停止建设,危害后果轻微。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且属于首次违法,停止建设,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第4项:“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1)属于首次违法;(2)经发现后主动实施关闭或者实施停止建设、拆除涉案设备或者恢复原状等措施,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守法意识,依法依规履行环保相关手续。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董丽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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