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罚〔2021〕13号
广东瀚森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570189407E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工业园广东五联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楼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9月4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下沉我区督察发现,位于曲江区白土镇白土港(在建设中)的一片空地上倾倒有大量甲苯、二氯甲烷空瓶(废弃化学品包装物)。我局于当日将线索移送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9月5日,当事人杨柳到公安机关自首,并交代上述废弃化学品包装物均来源于广东五联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联公司)(当时杨柳没有说明关联公司广东瀚森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经查,采购部经理杨柳于2021年8月12日晚在曲江区白土镇白土港内一片空地上擅自倾倒一批棕色玻璃瓶,玻璃瓶标签上印有甲苯、二氯甲烷等字样。经清点共有1176个,其中标签为甲苯的空瓶1057个,标签为甲苯的碎瓶25个,标签为甲苯有液体的瓶子4个,标签为二氯甲烷的空瓶90个。经过磅称重,棕色玻璃瓶总重量为0.528吨。9月6日,我局委托广东知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批棕色玻璃瓶内的液体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瓶内液体为高浓度甲苯溶液。查阅《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上述棕色玻璃瓶属于名录中“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7-49。11月15日,我局对五联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11月19日,五联公司认为行政处罚主体错误提出听证申请。12月9日,我局在局六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听证会。经调查确认你公司倾倒废弃物的行为负有主体责任。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线索移交函》、《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广东知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部分)、《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韶关市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环保管家合同》、《过磅单》、《情况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服务合同》(一)、(二)、《危险废物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五联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瀚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甲苯处理委托协议》、《化学药品委托协议》、《听证笔录》、《听证报告》、《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2021年12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12号}。
2021年1月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1〕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1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字〔2021〕17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积极进行整改,将倾倒的危险废物交由资质公司处理,处理费用为贰万贰仠元,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董丽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