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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罚〔2021〕15号

时间:2021-12-23 17:08:06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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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罚〔2021〕15号

韶关市曲江区广川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304119705Y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塘口村委会西牛窝山

法定代表人:李正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9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韶关市曲江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6000万块/年煤矸石烧结砖扩建项目烟气排放口(2#隧道窑烟气排口)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年产6000万块环保砖项目烟气排放口(2#隧道窑烟气排口)二氧化硫平均排放折算浓度(451mg/m3)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150mg/m3)。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气)字(2021)第09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1年11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29号]。

2021年 11月18 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1〕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了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申请减轻或免除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公司的申辩理由进行了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和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关于“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相关规定的情形。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陈述申辩书中申请减轻或免除罚款的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1〕15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你公司《陈述申辩材料》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二章、一、(三)、2、(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裁量标准:2.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非锅炉或热载体炉),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一般污染物单因子超标1倍以上5倍以下的;烟尘黑度达到林格曼黑度1级以上3级以下的;厂界臭气浓度超标5倍以上10倍以下的,处以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董丽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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