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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字〔2021〕7号

时间:2021-10-11 16:38:02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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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字〔2021〕7号

韶关市曲江丰泽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325064272T

住址(地  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下乡村检头岭

法定代表人:许冬娣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擅自在厂区南侧乐广高速白土北江大桥下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9月4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下沉我区督察,督察发现在你公司厂区南侧乐广高速白土北江大桥下堆放大量固体废物。经我局调查,你公司向厂区南侧乐广高速白土北江大桥下倾倒固体废物,倾倒面积约300平方米,高度约4米,倾倒的固体废物为你公司的混凝土废料。2021年9月26日,韶关市南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沣评资字第2021121号)显示,你公司倾倒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费用评估为222172元。经查,你公司实施了在厂区南侧乐广高速白土北江大桥下倾倒混凝土废料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

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5份、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及韶关市南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1年9月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16号}。

2021年9月3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10月8日书面向我局提出了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16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字〔2021〕7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综合你公司整改情况,因此,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拾肆万肆仟叁佰肆拾肆元(¥444344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董丽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1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