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
  •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博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信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曲江区 > 环境保护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字〔2021〕6号

时间:2021-09-20 14:42:52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字〔2021〕6号

韶关市恒胜红事汇餐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1MA55EQBP2U

住址(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狮岩路8号曲江碧桂园3号商业楼03号商铺A区及二层

法定代表人:叶崇圣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边界噪声超标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7月13日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在营业,曲江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边界噪声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边界噪声值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边界噪声超标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

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和《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噪)字(2021)第07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边界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2021年9月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字〔202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9月8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提出撤销行政处罚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案件调查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裁量合理。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字〔2021〕6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边界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及第三十一条第十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二章、四、(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裁量参照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不细分裁量标准,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依据上述规定,鉴于你公司未及时进行整改,对附近居民造成较大影响,因此,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董丽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9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