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曲审〔2021〕18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市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B厂)建设韶关市曲江樟市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韶关市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B厂):
你公司报送的《韶关市曲江樟市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韶关市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B厂)拟投资8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在韶关市曲江区樟市镇群星村樟市村(E113°30′24.432″~113°35′15.501″,N24°32′20.581″~24°31′47.972″之间)建设韶关市曲江樟市光伏发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主要建设光伏阵列、箱变、组串式逆变器、集电线路、道路和升压站区工程(升压站区建设内容为综合楼、配电装置楼、无功补偿装置室,消防补充水池及消防生活水泵房等基础建筑)。总装机容量为151.2MW,年均发电量为21849万kW。拟装设48个3150kW地面光伏单元。新建一座110kV升压站(升压站电磁辐射部分需另行办理环评报批手续),110kV侧采用线路变压器组接线,拟通过2回110kV线路分别接入110kV大坑口站和 110kV 樟市站(详见《报告表》)。本项目升压站区是按照“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原则进行设计,劳动定员2人,主要负责光伏电站的巡视、日常维护和值班等。项目内不设饭堂。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符合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在施工运营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经环保厕所预处理后,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作物标准,作为项目周边的农林灌溉用水。运营期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再经 MBR 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表1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中城市绿化用水水质标准,用于站内绿化,不直接排入水体。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无组织扬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即排放浓度为1.0mg/m3。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昼间≤70dB(A),夜间≤55dB(A));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控制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四)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项目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弃光伏电池板和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本项目的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使用寿命到期后需要更换,集中堆放在专门的库房,统一由厂家回收,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规定;本项目的危险废物废变压器油收集后交由持有相应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理,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等有关规定。
(五)项目在施工建设期,应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减少施工期的水土流失。施工期结束应恢复人工绿化植被,使得地块内生态环境向有利的方向发展。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以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新标准、行业新规定时,按新标准、新规定执行。如涉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时,相应调整总量控制指标。
五、该项目于2020年12月31日经韶关市曲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获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为:2012-440205-04-01-688367。
六、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应根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范围,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实施排污登记管理。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