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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字〔2021〕3号

时间:2021-05-17 17:08:18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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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字〔2021〕3号

韶关市波丽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751078378J

地  址: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左村撑仕岭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3月24日对你公司15t/d医疗废物焚烧项目焚烧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废气中二噁英类指标超标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11月3日,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委托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公司15t/d医疗废物焚烧项目焚烧炉废气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编号:Z2020/0095)显示,你公司15t/d医疗废物焚烧项目焚烧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废气中二噁英类指标浓度15.5ngTEQ/m³,超过《排污许可证》排放浓度限值0.5ngTEQ/m³,超标30倍。

2021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监测报告》(编号:Z2020/0095)。检查时,1号焚烧炉停产,2号焚烧炉正在生产,焚烧废气经二燃室、急冷塔、脱硫塔、湿法静电除尘设施、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排放。焚烧炉内温度计显示炉温929℃,二燃室内温度计显示温度1080℃。现场检查活性炭吸附箱,发现箱门使用固体胶密封。3月24日、3月31日我局分别对你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你公司确认较长时间未对活性炭吸附箱的活性炭进行更换的事实。

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焚烧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废气中二噁英类指标超标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

1、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交办通知》(韶环函[2021]85号)附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编号:Z2020/0095)。2、《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废气排放口示意图各一份。3、调查询问笔录三份。4、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若干张。5、《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部分)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1年3月2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1号}。

2021年4月2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字〔202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我局向你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1号}和《送达回证》、2021年4月22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字〔2021〕3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二章、一、(三)裁量标准:2.(2) “一般污染物单因子超标10倍以上的;烟尘黑度达到林格曼黑度4级以上的;两个及以上污染物因子超标且有超标3倍以上的,处以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上述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按要求及时进行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此,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62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董丽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1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