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的情况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实施,排污费已改革为环境保护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自2018年起不再征收排污费。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