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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疑点问答

时间:2016-11-28 00:00:00 来源:地税局系统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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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要制定《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
答:制定《办法》是希望通过明确税收优惠事项的办理流程、资料报送、后续管理等内容,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正确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减少管理漏洞。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需要: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优惠管理,是建立和健全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配套管理措施的需要。2012年以来,我省地税系统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策部署,已取消审批事项16项,下放7项。适应当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形势发展,需要配套建立健全统一、规范、透明的制度规范,指导征纳双方,防止出现管理的漏洞。另一方面,统一税收优惠管理的现实需要。对于税收优惠项目管理,在制定《办法》之前,全省尚未有统一的管理办法。为全面加强对税收优惠事项的管理,有必要对征纳双方从税收优惠事项的申请、批准、备案与后续管理等相关环节的流程、职责和要求加以统一明确,方便纳税人办理,利于各级税务机关正确执行。
   《办法》共六章48条。在制定过程中遵循三个原则:一是“信任在先,宽入严管”原则。对于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的管理,《办法》充分体现“信任在先,宽入严管”原则。税务机关以相信纳税人诚信为前提,以“先办后审”为核心,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且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备案。同时,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承担后续责任,税务机关按管理方式分类实施后续管理。二是落实结构性减税、让纳税人最大程度享受税收优惠的原则。对于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但因客观原因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凡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申办期限的,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申请补办相关手续以享受优惠。三是体现便民、高效原则。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交已提交过的资料;税收优惠时间跨度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可以一次性申请或备案等。
    《办法》依照税收优惠事项的办事流程,按管理环节和事项类别,对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重点强化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后续管理要求。
    2、《办法》第四条提到“经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其中“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是指什么?
    答: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即税法规定的减免税审批机关。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贯彻中央和省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决策部署,税务部门正继续加大取消、下放审批权限工作力度。如省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层级的决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公告精神,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到市县税务机关进行管理。公告规定: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县(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不再审批。
    3、《办法》第六条提到“自依法应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补办税收优惠审批或备案手续”,其中“依法应缴纳税款之日”具体指什么?
答:依法应缴纳税款之日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的最后一天。
     4、如果纳税人申请补办税收优惠审批或备案手续时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终止,在税收优惠政策终止前纳税人符合优惠条件应享受的优惠是否可以补办享受?   
    答:如果纳税人申请补办税收优惠审批或备案手续时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终止,在税收优惠政策终止前纳税人符合优惠条件应享受的优惠可以补办享受,但应于依法应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5、《办法》第二十条提到“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纳税人”,其中“告知”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答:告知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不拘泥于特定形式,包括口头、书面、短信、电话等多种方式。
   6、《办法》第十一条提到“审批类税收优惠申请由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第二十一条提到“纳税人需要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资料,提请备案”,如果纳税人有多个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向哪个提出申请和报送资料?
    答:如果纳税人有多个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收优惠申请和资料应向该税种缴纳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如机构所在地在广州的房地产公司到肇庆市从事房地产开发,该公司分别对应广州市和肇庆市两个地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营业税应在肇庆缴纳,如果该企业要办理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到的营业税税收优惠,应向肇庆市主管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7、《办法》第三十一条提到“一般管理事项中涉及优惠金额较大或依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等级的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事项均视同重点管理事项进行管理”,其中“涉及优惠金额较大”具体指多少?
答:按照《办法》规定,“涉及优惠金额较大”的具体事项划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征管实际和有可能造成税款流失风险程度进行划分,并将划分情况报省局备案。
    8、从《办法》第二十三条看,备案类税收优惠提请备案很容易,是不是只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可完成?
    答:是的。对备案类税收优惠,《办法》体现的是“宽进严管”的管理理念。对于纳税人提请备案的事项,只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即可在申请当天或自申请之日起7天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纳税人可及时享受税收优惠。但对于税收优惠的后续管理,《办法》有严格的管理要求,尤其是对备案类税收优惠。这既是高效便民,让纳税人及时享受税收优惠的需要,也是严格依法治税,保障国家税款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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