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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简介

时间:2016-11-28 00:00:00 来源:地税局系统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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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优惠管理,是建立和健全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配套管理措施的需要。根据省政府《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等要求,我局充分利用国务院批准广东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重大机遇,以人为本,解放思想,大力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能取消的尽量取消、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清理压减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整合优惠涉税费事项管理。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经过对税收日常征管类事项和税收优惠类政策的全面系统分类梳理,按照“成熟一项,推进一项”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取消税收优惠类行政审批,与此同时,需要建立健全统一、规范、透明的制度规范,指导征纳双方,防止出现管理的漏洞。
另一方面,统一税收优惠管理的现实需要。目前,对于税收优惠项目全省尚未有统一的管理办法。虽在2008年和2009年分别出台省局机关和系统内的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这两个规程仅对审批类的减免税事项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工作流程进行规范,不涉及纳税人和备案类及其他税收优惠项目的管理,也未明确后续管理要求。因此,为全面加强对税收优惠事项的管理,有必要对征纳双方从税收优惠事项的申请、批准、备案与后续管理几个环节的流程、职责和要求加以统一明确,方便纳税人办理,利于各级税务机关正确执行。
  二、《办法》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办法》的总体思路是:通过明确税收优惠事项的办理流程、资料报送、后续管理等内容,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正确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减少管理漏洞。
   《办法》遵循的原则:一是与《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原则契合。对于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的管理,《办法》充分体现“信任在先,宽入严管”原则。税务机关以相信纳税人诚信为前提,以“先办后审”为核心,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且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备案(《办法》第24条)。同时,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承担后续管理责任,税务机关按管理方式分类实施后续管理。二是落实结构性减税,让纳税人最大程度享受税收优惠的原则。对于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但因客观原因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凡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申办期限的,允许在三年内申请补办相关手续以享受优惠(《办法》第6条)。三是体现便民、高效原则。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交已提交过的资料、税收优惠时间跨度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可以一次性申请或备案等(《办法》第828条)。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依照税收优惠事项的办事流程,按管理环节和事项类别,对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重点强化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后续管理要求。《办法》共六章48条。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税收优惠的内容及分类;税收优惠事项增加、调整、变更需及时公布;税收优惠需经申请批准或备案方可享受,并规定例外情形;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等。本章包括第1至第10条共10条。
    (二)第二章,审批类税收优惠的申请、受理和决定。对审批类税收优惠的申请程序、报送材料等进行明确;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核并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明确规定审批决定方式、审批期限等。本章包括第11至第20条共10条。
    (三)第三章,税收优惠的备案。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按办理时限分为即办事项和非即办事项,规范事项报备要求和办结时间。本章包括第21至第24条共4条。
(四)第四章,后续管理。这是《办法》的重点和亮点。明确征纳双方在完成审批或备案程序后需后续跟进的事项。重点明确税务机关在税收优惠事项办结后的后续管理工作要求。本章包括第25条至第39条共15条。
(五)第五章,责任追究及监督管理。明确征纳双方在税收优惠事项办理及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及责任追究、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在税收优惠事项办理情况监督管理等。本章包含第40至第44条共5条。
(六)第六章,附则。明确《办法》与其他上位法不一致时的处理、各市可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办法》实施时间等。本章包含第45至第48条共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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