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2月8日印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中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报送材料、复审程序和后续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我省财政、税务部门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以下简称123号文)组织开展。对比13号文与123号文,变化在于13号文删除了123号文中第一条第二款中的“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的表述,其他方面规定未作调整。
今后,我省依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3]95号)规定开展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省级非营利组织在每年的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或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13号文规定的相关材料,省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认定后颁布名单。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有关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程序按当地各级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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