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曲审〔2022〕13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台泥(韶关)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粤北无机盐厂地块污染土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台泥(韶关)水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水泥窑协同处置粤北无机盐厂地块污染土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台泥(韶关)水泥有限公司拟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在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台泥(韶关)水泥有限公司水泥厂内(地理坐标为E113°38'9.438″,N24°29'45.442")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原粤北无机盐厂地块污染土壤项目。项目占地面积439400m2,本项目仅处理原粤北无机盐地块中已经过原地异位化学还原修复,修复自检合格后的中污染土壤,约处置6万立方米(需处置的中污染土壤共103809m 3 ,本项目约处置6万立方米,剩余由翁源县中源发展有限公司水泥厂协同处置)。本项目属于临时应急项目,根据《报告表》测算,运营周期约为2022年5月至2025年5月,污染土壤处理完毕之后,台泥(韶关)水泥有限公司水泥厂恢复原有方式生产水泥(详见《报告表》)。本项目无需新增员工,为原有职工调配岗位。现有项目劳动定员378人,在厂区内食宿,全年工作310天。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在施工运营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无新增废水,现有废水均经排水管网排至中水处理系统处理并可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要求后经管网回送至生料磨喷水和余热发电冷却循环系统,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颗粒物、SO 2 、NOx、氟化物、氨、汞及其化合物经布袋除尘器、脱硫塔、SNCR脱硝工艺处理设施处理后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铅、砷、镉、锑、铬、镍、钴及其化合物经上述工艺处理后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无新增设备,无新增噪声源,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四)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本项目无固体废物新增,原有固体废物为生活垃圾、污水站污泥、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其中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污水站污泥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以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新标准、行业新规定时,按新标准、新规定执行。
五、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要求,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实施排污登记管理。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牢固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业主是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牢固建立环境风险及应急管理意识,防范环境风险和应急管理环境突发事件。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