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曲审〔2022〕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井上英得瑞橡塑有限公司橡塑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韶关井上英得瑞橡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韶关井上英得瑞橡塑有限公司橡塑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韶关井上英得瑞橡塑有限公司投资10000.0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0万元),在广东省韶关市曲江经济开发区KF0407地块(地理坐标:E113°30'52.663″,N24°40'13.544")建设橡塑制品生产项目。项目租用广东井上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的首层厂房,用地面积15192.34m2,依托厂房现有宿舍楼、办公楼、仓储设施(含危废暂存间)。主要生产设备包括:1条混炼生产线、2条独泡生产线、1条连续发泡生产线(详见《报告表》)。项目劳动定员100人,每天两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年运营天数300天,在厂区内食宿。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在施工运营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车辆、施工机械的洗涤水设置排水明沟收集,经临时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施工场、附近道路易扬尘点及部分物料的洒水,不外排;运营期产生的冷却水循环使用,蒸汽冷凝水收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均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广东井上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已建的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废水接管标准后汇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混炼生产线废气经布袋除尘器+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1m高废气排放口排放;连泡生产线废气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1m高废气排放口排放;两条独泡生产线产生的废气分别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21m高废气排放口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均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排放限值。有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的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标准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的新改扩建二级标准限值的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该项目实施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2.742t/a(有组织排放0.726t/a,无组织排放2.016t/a);VOCs:1.653t/a(有组织排放1.130t/a,无组织排放0.523t/a)。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噪声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减振等措施,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四)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生活垃圾和化粪池污泥交由环卫部门集中清运;橡胶废料收集后全部委托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废包装材料(废塑料袋、废纸皮等)集中收集后外交给废品回收站;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及其吸附物(HW49)、废UV灯管( HW29)、废矿物油(HW48)和废离型剂桶(HW49)等,暂存危废暂存间,收集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以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新标准、行业新规定时,按新标准、新规定执行。如涉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时,相应调整总量控制指标。
五、该项目于2021年9月26日经韶关市曲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获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为:2109-440205-04-05-873713。
六、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要求,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实施排污登记管理。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牢固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业主是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牢固建立环境风险及应急管理意识,防范环境风险和应急管理环境突发事件。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