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曲审〔2021〕23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震华创(韶关)公司减隔震制品装备智能制造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中震华创(韶关)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震华创(韶关)公司减隔震制品装备智能制造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中震华创(韶关)技术有限公司拟投资1000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在韶关市曲江区韶钢建设路工程公司机电安装基地(东经113°40′20.640″,北纬25°05′36.600″)建设中震华创(韶关)公司减隔震制品装备智能制造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本项目租赁广东宝地南华产城发展有限公司厂房。占地面积23044平方米,主要建设三个厂房及两栋办公楼等辅助工程(详见《报告表》)。本项目职工50人,在厂区食宿,年工作300天,每天三班制,每班8小时。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在施工运营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采用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喷淋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清洗废水经清洗池处理后,达到韶钢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分别用抽粪车罐车运至韶钢污水处理厂,最后排入梅花河;冷却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的炼胶废气、涂刷废气、硫化废气、喷涂废气采用“喷淋塔+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分别通过15m高的1#、2#、3#、4#排气筒排放。炼胶工序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6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二硫化碳、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表2标准要求。硫化工序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2-2011)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6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二硫化碳、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表2标准要求。涂刷工序、喷漆工序排放的 VOCs、二甲苯参照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中表1和表2标准;焊接工序排放的焊接烟尘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该项目实施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2.459吨/年,VOCS:2.715吨/年(其中有组织1.513吨/年,无组织1.202吨/年)。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隔声、减振,生产设备合理布局等措施降噪,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项目边角料外售给资源回收利用单位;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废胶粘剂包装桶、废防锈漆包装桶交由厂家回收利用,不合格品交由厂家回收利用;沉淀渣、废UV灯管、废活性炭及其吸附物暂存于危废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以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新标准、行业新规定时,按新标准、新规定执行。如涉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时,相应调整总量控制指标。
五、该项目于2021年8月27日经韶关市曲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获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为:2108-440205-04-01-815551。
六、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应根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范围,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实施排污登记管理。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