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曲审〔2021〕13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废弃物分拣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废弃物分拣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拟投资1910.13万元(全部用于环保投资)在其厂区内(中心地理坐标:E113°39′20.866″,N24°43′24.049″)建设工业废弃物分拣线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本项目主要建设1条工业废弃物分拣线,主要将韶钢厂内的废钢杂、木材、纸张、塑料、橡胶、保温材料、无机类垃圾等进行分类后暂存,年处理能力7000吨;新建一个固体危废库,主要贮存废铅蓄电池、废油、生产废液、废催化剂等,年存储量约500吨,分8个存储间,每个存储间面积约30m2(详见《报告表》)。本项目新增劳动定员7人,工业废弃物分拣线处理车间采用一班工作制,每班8小时,年工作 250天,年运行2000小时。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符合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在运营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不设置临时住所和生活用房,故无生活污水产生和排放;施工废水收集至二沉池处理后回用或用于各易扬尘点洒水,不外排。运营期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废水经现有管网收集后排入韶钢废水处理中心后达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中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后排放。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扬尘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0mg/m 3 )。
运营期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硫酸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即昼间≤75 dB(A),夜间≤55 dB(A);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为 3 类的排放标准要求,即昼间≤65 dB(A),夜间≤55 dB(A)。
(四)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一般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修改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 2013 年修改单)。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以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新标准、行业新规定时,按新标准、新规定执行。如涉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时,相应调整总量控制指标。
五、该项目于2020年07月20日经韶关市曲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获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为:2020-440205-41-03-055700。
六、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应根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范围,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实施排污登记管理。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