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韶关市曲江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有关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韶曲职转办〔2017〕2号)要求,经研究论证,决定取消33项证明事项。
对取消的证明事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开具证明单位也不再开具(区外单位确实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的,本着方便办事人的原则予以出具)。各单位要对收取的证明材料进行清理,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事项取消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大信息共享力度,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以及加大失信惩治力度等方式,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 | ||||||
第一批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33项)
|
||||||
序号 | 用证主管部门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开具(盖章)单位 | 收取单位 | 备注 |
1 | 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 | 同意户口迁入迁出证明 | 办理户口迁入、迁出 | 村(居)委会 | 公安机关 | |
2 | 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 | 改名、曾用名证明 | 申请更改姓名 | 村(居)委会 | 公安机关 | |
3 | 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 | 生育登记证明 |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办理居住证 | 卫计部门及村(居)委会 | 公安机关 | 提交《计划生育服务证》 |
4 | 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 | 计划生育证明 | 办理户口迁入、迁出 | 卫计部门及村(居)委会 | 公安机关 | |
5 | 区民政局 | 失业证明 | 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社保机构 | 区民政局 | 信息共享等方式办理,在广东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 |
6 | 区民政局 | 成年且本人无经济收入声明书盖章 | 贫困残疾人申领生活津贴 | 村(居)委会 | 区民政局 | |
7 | 区民政局 |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证明材料 |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 镇级政府、村(居)委会 | 区民政局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8 | 区民政局 | 车辆情况证明 | 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认定 | 公安部门 | 区民政局或镇(街道) | 在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查询或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查 |
9 | 区民政局 | 工商登记情况证明 | 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认定 | 工商部门 | 区民政局或镇(街道) | 在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查询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上核验 |
10 | 区民政局 | 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 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认定 |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 区民政局或镇(街道) | 在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查询或向公积金中心核查 |
11 | 区财政局 | 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基础信息表 | 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用人单位 | 区财政局 | 申请人若无工作单位,则无须盖章 |
12 | 区财政局 | 广东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网上预约表 | 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用人单位 | 区财政局 | 申请人若无工作单位,则无须盖章 |
13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个人参保证明 | 办理就业、创业补贴 | 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曲江分局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14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个人参保证明 | 办理职称考核认定 | 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曲江分局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
15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计划生育证明 | 办理就业登记 | 卫计部门及村(居)委会 | 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 |
16 |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娱乐场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证明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没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公安部门 |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由申请单位的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本人提交书面声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向公安部门核查。 |
17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办理生育登记(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 | 外地一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街道(乡、镇)计生办 | 镇(街道)计生办 | 在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上查询相关信息,或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 |
18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特殊情况审核证明 | 申请再生育审批 | 村(居)委会 | 镇(街道)计生办 | 在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上查询相关信息,或提供相应的证件、鉴定结论、法律文书 |
19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证明 | 申请生育审批 | 福利院 | 镇(街道)计生办 | 提供收养证 |
20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居民死亡证明(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 | 办理死亡证 | 村(居)委会 | 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 | |
21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现居住地证明 | 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申请享受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和奖励、优待 | 村(居)委会 | 镇(街道)计生办 | 提供居住证 |
22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现居住地证明 | 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申请生育服务登记 | 村(居)委会 | 镇(街道)计生办 | 提供居住证 |
23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声明 | 补办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审批 | 报刊媒体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
24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夫妻双方生育情况证明 |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 镇级政府、村(居)委会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在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上查询相关信息 |
25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双方基本情况审核盖章 | 无工作单位的育龄夫妻申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 村(居)委会 | 镇(街道)计生办 | 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或者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核实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 |
26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婚姻情况证明 | 夫妻一方为高校在校生的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 在学校一方的个人档案存放单位 | 镇(街道)计生办 | 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或者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核实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 |
27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婚姻情况证明 | 女方为军人申请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 女方部队政治机关 | 镇(街道)计生办 | 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或者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核实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 |
28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婚育情况证明 | 无存档单位人员或农民因违法生育缴纳社会抚养费 | 村(居)委会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
29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资信证明 | 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银行或财政部门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30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经营场所产权所有单位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
31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地址变更证明 |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公安部门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由申请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
32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地址变更证明 | 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地址变更 | 公安部门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由申请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
33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划生育证明 | 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负责人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 卫计部门及村(居)委会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