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一)2022.1-2022.6
根据监督抽检,涉及我市 3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雄市粤客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生姜”产品
1.根据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A2210381882119005C,所述不合格产品为南雄市粤客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生姜”产品(购进日期2021年10月19日)。抽检批次生姜 “铅”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
2.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南雄市粤客隆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食品。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该超市经营的“生姜”从浈江区毛功元蔬菜批发部进货,20211019采购批次的生姜共进货55斤,进货价4.6元/斤,零售价6.98元/斤,已全部售出,该单位在收到报告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对被抽检单位进行立案处理。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经营的生姜从他人处购进,其没有违法故意。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南雄市珠玑镇商业街东东广式煲仔饭店将餐具投入使用前消毒不合格
1.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FGZ20220202472,所述不合格产品为南雄市珠玑镇商业街东东广式煲仔饭店使用的不锈钢碗(消毒时间为:2022.02.17)。根据检验报告该批次不锈钢碗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南雄市珠玑镇商业街东东广式煲仔饭店进行核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该店在对不锈钢碗清洗后,将刚洗净的不锈钢碗放入消毒柜,与已消毒餐具混放,未及时进行消毒,该店未严格规范餐具清洗、消毒、保洁的有效措施,导致不锈钢碗不卫生,该店在收到报告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对被抽检单位进行立案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卫生餐饮具(不锈钢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初犯,暂未发现对民众造成危害后果,影响范围较小,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责令当事人规范餐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流程,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南雄市南亩镇启慧幼儿园(食堂)将餐具投入使用前消毒不合格
1.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FGZ20220202921,所述不合格产品为南雄市南亩镇启慧幼儿园(食堂)食堂使用的不锈钢汤碗,根据检验报告,该批次不锈钢汤碗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南雄市南亩镇启慧幼儿园(食堂)核查。对该店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该幼儿园(食堂)在对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原因系消毒设备不合格和未执行严格的消毒规范所致,该幼儿园(食堂)在收到报告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对被抽检单位进行立案处理。当事人)使用的不卫生餐饮具(不锈钢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初犯,暂未发现对民众造成危害后果,影响范围较小,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责令当事人规范餐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流程,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