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药品)2022.1-2022.6
填表说明:1、请对照本单位权责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每个违法行为或事项形成一张表,其中违法行为执行依据相近且能整合成同一事项信息的,可合并成一张表。
2、相关信息项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无法填写的,要在信息项右侧栏中备注。
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药品)2022.1-2022.6
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 对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 |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 ||||||||||
可公示【 √ 】;不可公示【 】。(注: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 ||||||||||||
应公示的信息项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 案件名称 | 决定文书编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时间 | 处罚机关 | |||
1 | 南雄市雄州街道河南村卫生站1 (谢旭) | 440223197101052731 | 使用过期的药品、医疗器械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案 | 雄市监处字〔2022〕5号 | 使用过期的药品、医疗器械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2.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适用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八十六条;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 | 1.没收违法使用的劣药:过期药品393件,过期医疗器械35件,过期保健食品2件。2.罚款100000元。 | 2022.3.3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填表说明:1、请对照本单位权责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每个违法行为或事项形成一张表,其中违法行为执行依据相近且能整合成同一事项信息的,可合并成一张表。
2、相关信息项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无法填写的,要在信息项右侧栏中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