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01(2021.1-2021.8)
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 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 73499843940200128000440282 | |||||||||
可公示【 】;不可公示【 】。(注: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 ||||||||||||
应公示的信息项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 案件名称 | 决定文书编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时间 | 处罚机关 | |||
1 | 南雄市雄州街道志诚商行(胡思政) | /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饼干)案 | 雄市监不处字[2021]1号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饼干)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不予处罚 | 2021.1.6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南雄市雄州街道顺隆商行(邱镜巡) | /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雄市监处字[2021]3号 |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陈酿白酒1670瓶(即139箱2瓶); 处40246元的罚款 | 2021.2.2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南雄市雄州街道长恒商行(奚健鑫) | /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雄市监处字[2021]4号 |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陈酿白酒50箱(即600瓶); 处6250元的罚款 | 2021.2.4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南雄市雄州街道湘臻农家菜(韩业琼) | / |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等违法行为案 | 雄市监处字[2021]7号 |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 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11瓶“养生酒”;罚款10407.82元;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 2021.2.9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南雄市粤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李茂华) | / | 购销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的食用农产品(豆芽)案 | 雄市监处字[2021]11号 | 当事人购销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的食用农产品(豆芽)案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没收违法所得9414.4元; 处100000元罚款。 | 2021.3.12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南雄市南亩镇叶氏冷冻肉制品店(谢兰秀) | /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案 | 雄市监处字[2021]14号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没收违法所得34元; 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4包福州鱼丸、3包鸿津猪肉风味丸、5箱鸡边腿、8包闽南亲亲肠、1包安井龙虾排、1包开封的重0.8kg安井龙虾排、2包来福情热狗、1箱圣农大鸡背); 罚款50000元。 | 2021.3.29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南雄市古市镇马家风味饭店(陈 燕) | /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雄市监不处字[2021]4号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不予处罚 | 2021.7.13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南雄市主田镇渔家莊私房菜馆(陈红春) | /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雄市监不处字[2021]5号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不予处罚 | 2021.8.5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南雄市雄州街道鹏诚商行(曾宪鹏) | /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雄市监不处字〔2021〕3号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不予处罚 | 2021.7.5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