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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食品)2021.1-2021.8

时间:2021-08-19 09:45:07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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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01(2021.1-2021.8)

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73499843940200128000440282

可公示【  】;不可公示【  】。(注: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应公示的信息项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案件名称

决定文书编号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时间

处罚机关

1

南雄市雄州街道志诚商行(胡思政)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饼干)案

雄市监不处字[2021]1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饼干)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不予处罚

2021.1.6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南雄市雄州街道顺隆商行(邱镜巡)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雄市监处字[2021]3号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陈酿白酒1670瓶(即139箱2瓶);

处40246元的罚款

2021.2.2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南雄市雄州街道长恒商行(奚健鑫)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雄市监处字[2021]4号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陈酿白酒50箱(即600瓶);

处6250元的罚款

2021.2.4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南雄市雄州街道湘臻农家菜(韩业琼)

/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等违法行为案

雄市监处字[2021]7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等违法行为案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11瓶“养生酒”;罚款10407.82元;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021.2.9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南雄市粤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李茂华)

/

购销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的食用农产品(豆芽)案

雄市监处字[2021]11号

当事人购销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的食用农产品(豆芽)案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没收违法所得9414.4元;

处100000元罚款。

2021.3.12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

南雄市南亩镇叶氏冷冻肉制品店(谢兰秀)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案

雄市监处字[2021]14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没收违法所得34元;

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4包福州鱼丸、3包鸿津猪肉风味丸、5箱鸡边腿、8包闽南亲亲肠、1包安井龙虾排、1包开封的重0.8kg安井龙虾排、2包来福情热狗、1箱圣农大鸡背);

罚款50000元。

2021.3.29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

南雄市古市镇马家风味饭店(陈  燕)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雄市监不处字[2021]4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不予处罚

2021.7.13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

南雄市主田镇渔家莊私房菜馆(陈红春)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雄市监不处字[2021]5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不予处罚

2021.8.5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

南雄市雄州街道鹏诚商行(曾宪鹏)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雄市监不处字〔2021〕3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不予处罚

2021.7.5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