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0.11-2021.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雄市监处字〔2021〕5号 | 使用不卫生的餐饮具案 | 南雄市江头镇园兴鹅王餐厅 | / | 邓国胜 | 使用不卫生的餐饮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款第五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主动履行 2021.2.19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2.4 | |
2 | 雄市监处字〔2021〕10号 | 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 南雄市雄州街道香米河粉档 | / | 罗辛秀 | 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主动履行 2021.2.25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2.10 | |
3 | 水处字[2020]1127 | 使用不卫生的餐饮具案 | 南雄市水口镇曾记快餐店 | / | 曾庆兵 | 使用不卫生的餐饮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 主动履行 2020.12.12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11.27 | |
4 | 雄市监处字〔2021〕34号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案 | 南雄市雄州街道妹夫酿酒坊 | / | 吴文英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 | 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五十一条,适用《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主动履行 2021.4.13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29 | |
5 | 雄市监雄移字[2021]1号 | 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油案 | 南雄市雄州街道水口康家米业 | / | 陈仲 | 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适用《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移送公安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0 | |
6 | 雄市监处字[2021]13号 | 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南雄市水口镇邓雄米酒店 | / | 邓国雄 | 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第五十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第十四条。 | 主动履行 2021.4.3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19 | |
7 | 水处字[2020]2号 | 抽样筷子不合格案 | 南雄市水口镇水洋餐馆 | / | 李敏 | 抽样筷子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主动履行 2020.12.12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1.27 | |
8 | 水处字[2020]112801号 | 抽样勺子不合格案 | 南雄市水口镇周记早餐店 | / | 周京华 | 抽样勺子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 主动履行 2020.12.13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11.28 | |
9 | 雄市监不处字〔2021〕2 号 | 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南雄市水口教育中心店 | / | 陈兰秀 | 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主动履行 2021.3.13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