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01(2020.11-2021.3)
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 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 73499843940200128000440282 | |||||||||
可公示【 】;不可公示【 】。(注: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 ||||||||||||
应公示的信息项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 案件名称 | 决定文书编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时间 | 处罚机关 | |||
1 | 南雄市江头镇园兴鹅王餐厅(邓国胜) | / | 使用不卫生的餐饮具案 | 雄市监处字〔2021〕5号 | 当事人使用不卫生的餐饮具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款第五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 警告 | 2021.2.4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南雄市雄州街道香米河粉档(罗辛秀) | / | 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 雄市监处字〔2021〕10号 | 当事人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2000元 | 2021.2.10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南雄市水口镇曾记快餐店(曾庆兵) | / | 使用不卫生的餐饮具案 | 水处字[2020]1127 | 当事人使用不卫生的餐饮具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 警告 | 2020.11.27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南雄市雄州街道妹夫酿酒坊(吴文英) | /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案 | 雄市监处字〔2021〕34号 | 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五十一条,适用《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没收白酒125.5斤,没收违法所得48元,处10000元罚款,警告 | 2021.3.29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南雄市雄州街道水口康家米业(陈仲) | / | 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油案 | 雄市监雄移字[2021]1号 | 当事人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油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适用《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移送公安 | 2021.1.20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南雄市水口镇邓雄米酒店(邓国雄) | / | 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雄市监处字[2021]13号 |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第五十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第十四条。 | 没收酒179.6斤, 没收违法所得244.8元, 处以10000元罚款 | 2021.3.19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南雄市水口镇水洋餐馆(李敏) | / | 抽样筷子不合格案 | 水处字[2020]2号 | 当事人抽样筷子不合格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警告 | 2020.11.27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南雄市水口镇周记早餐店(周京华) | / | 抽样勺子不合格案 | 水处字[2020]112801号 | 当事人抽样勺子不合格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 警告 | 2020.11.28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南雄市水口教育中心店(陈兰秀) | / | 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雄市监不处字〔2021〕2 号 | 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不予行政处罚 | 2021.2.26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填表说明:1、请对照本单位权责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每个违法行为或事项形成一张表,其中违法行为执行依据相近且能整合成同一事项信息的,可合并成一张表。
2、相关信息项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无法填写的,要在信息项右侧栏中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