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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食品2020.11-2021.3)

时间:2021-04-15 15:27:2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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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01(2020.11-2021.3)

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73499843940200128000440282

可公示【  】;不可公示【  】。(注: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应公示的信息项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案件名称

决定文书编号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时间

处罚机关

1

南雄市江头镇园兴鹅王餐厅(邓国胜)

/

使用不卫生的餐饮具案

雄市监处字〔2021〕5号

当事人使用不卫生的餐饮具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款第五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警告

2021.2.4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南雄市雄州街道香米河粉档(罗辛秀)

/

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雄市监处字〔2021〕10号

当事人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2000元

2021.2.10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南雄市水口镇曾记快餐店(曾庆兵)

/

使用不卫生的餐饮具案

水处字[2020]1127

当事人使用不卫生的餐饮具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警告

2020.11.27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南雄市雄州街道妹夫酿酒坊(吴文英)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案

雄市监处字〔2021〕34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案

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五十一条,适用《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没收白酒125.5斤,没收违法所得48元,处10000元罚款,警告

2021.3.29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南雄市雄州街道水口康家米业(陈仲)

/

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油案

雄市监雄移字[2021]1号

当事人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适用《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移送公安

2021.1.20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

南雄市水口镇邓雄米酒店(邓国雄)

/

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雄市监处字[2021]13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第五十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第十四条。

没收酒179.6斤,

没收违法所得244.8元,

处以10000元罚款

2021.3.19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

南雄市水口镇水洋餐馆(李敏)

/

抽样筷子不合格案

水处字[2020]2号

当事人抽样筷子不合格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警告

2020.11.27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

南雄市水口镇周记早餐店(周京华)

/

抽样勺子不合格案

水处字[2020]112801号

当事人抽样勺子不合格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警告

2020.11.28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

南雄市水口教育中心店(陈兰秀)

/

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雄市监不处字〔2021〕2 号

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不予行政处罚

2021.2.26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填表说明:1、请对照本单位权责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每个违法行为或事项形成一张表,其中违法行为执行依据相近且能整合成同一事项信息的,可合并成一张表。

2、相关信息项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无法填写的,要在信息项右侧栏中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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